河南出台“非遗”传承人命名办法
近日,河南省文化厅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同时,开始组织第一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是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流行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具体包括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种独特知识和技能的传承人以及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仅存的传承人。二是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的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等的代表性人物。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并逐级向上申报。
此次《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文化厅已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今后将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同时进行,每两年命名一次。